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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许可证领证后几个月内必须开展自行监测?

日期:2021-08-21 11:04浏览次数:

排污许可证领证后几个月内必须开展自行监测?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,凡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(以下统称“企业”),均需自觉开展自行监测,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以及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》要求,编写制定自行监测方案,并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废水、废气(有组织、无组织)、厂界噪声等污染物开展监测。

为实现对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,由国务院统筹,生态环境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了“ 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” (简称“ 全国平台” ),并明确要求“ 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个月内,须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” ,即将监测结果在“ 全国平台” 填报和发布。“ 全国平台” 网址:

https://wryjc.cnemc.cn/

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

(一)编制自行监测方案

1、方案编制要求

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、监测点位及示意图、监测指标、监测频次、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、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、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、样品分析方法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、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。编制方案过程中,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,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代为操作编制方案。另外,为实现企业数据联网与信息公开,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平台编制生成电子版的自行监测方案。

2、自行监测内容

监测信息包括: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、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、无组织排出的厂界大气污染物以及声源或厂界噪声。若有特殊要求及情况,还应包含排污单位周边的土壤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雨水排口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。

3、工作依据

)各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(包括正本、副本)载明并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、水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自行监测、信息公开等内容,详细内容可通过政府官方网址“ 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” 

http://permit.mee.gov.cn/permitExt/syssb/xkgg/xkgg!licenseInformation.action ,输入企业信息并进行检阅。

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》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,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。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:

http://www.mee.gov.cn/ywgz/fgbz/bz/输入“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” 进行搜索下载。

(二)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

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,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。在监测结束后,妥善保存相应监测报告以及原始监测记录。

自行监测过程中,企业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检(监)测机构代为自行监测;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,利用自有人员、场所和设备自主开展(自买设备开展的需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)。

(三)通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统一组建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公开

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个月内,须将监测结果在“ 全国平台” 填报和发布。为保证监测数据发布时效性,在监测报告出具后,排污单位应当完成监测结果在“ 全国平台” 填报和发布工作。